第三十一批 | 最高检首发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
12月2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
作为一项旨在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支持起诉的服务对象是哪些人?这一制度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哪些领域?检察机关能帮助他们做些什么?
小编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32批130例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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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新闻发布会,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探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特别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民事案件29303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8510件,支持起诉15419件;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46件,支持起诉24355件。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41966件,同比上升87.9%;支持起诉29303件,同比上升70.1%。
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四大特点
冯小光介绍,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有:①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职的能动性;②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职的协同性;③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④支持起诉对象属特殊群体。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
冯小光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①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②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③探索拓展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④努力营造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良好环境。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有三个主要目的
冯小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各地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提供指引;二是推动提升基层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帮助更多弱势民事主体依法维权。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遵循四个原则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自愿原则;二是遵循诉权平等原则;三是遵循处分原则;四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支持特殊群体起诉过程中
检察机关可提供5项帮助
姜耀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支持特殊群体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具体能提供的帮助有;①提供法律咨询;②协助收集证据;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④协调提供法律援助;⑤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
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姜耀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次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126号,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既有利于引导家暴受害人依法及时维权,也是通过法治手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引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22-126号)作为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支持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
指导案例第122号: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残疾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监护人侵权 协助收集证据
【要旨】因监护人侵害智力残疾的被监护人财产权,智力残疾人诉请赔偿损失存在障碍而请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其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
【指导意义】
(一)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行使诉权。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适用条件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原则上以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为前提条件。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自愿原则、处分原则、诉权平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可以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除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支持起诉程序自行终结,检察机关无需撤回支持起诉意见。
(二)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受到监护人侵害,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未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名下房产用于个人医疗、购房等个人支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被监护人有权请求监护人赔偿损失。客观上,智力残疾人等被监护人诉讼能力偏弱,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凭个人之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应当先行督促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自治组织为残疾人维权提供法律帮助。残疾人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认知能力低下的残疾人因财产权受到侵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未予受理的,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起诉,帮助其获得法律救济。
(三)综合运用协助收集证据、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智力残疾人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智力残疾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难以独立、充分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加强释法说理,引导智力残疾人自行收集证据;智力残疾人无法自行收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其收集确定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原被告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智力残疾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条、第六十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5013679
指导案例第123号: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不履行赡养义务 多元化解机制
【要旨】老年人依法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老年人提出的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案件办结后,可以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
【指导意义】
(一)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支持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属于家事纠纷,要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价值追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贯穿于支持起诉工作始终。要与司法行政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人民调解组织等紧密合作,找准纠纷症结所在,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老年人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诉。百善孝为先。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弘扬家庭美德的主要途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亦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的职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先行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组织等为老年人维权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年龄、身体、文化等原因不能独立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其维权获得帮助后尚未解困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诉,帮助老年人行使诉权,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法宝引证码】CLI.C.405015451
指导案例第124号: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追索劳动报酬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要旨】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支持起诉、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
【指导意义】
(一)因案制宜,妥善解决欠薪问题。进城务工人员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涉劳动保障重大案件的职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拖欠劳动报酬线索的,应当甄别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对于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对于欠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职尽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履职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尊重进城务工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
(二)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根治进城务工人员欠薪问题,关乎进城务工人员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进城务工人员多在建筑、餐饮、快递等行业就业,因相关市场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往往会遇到诸如确定用工主体难、明确诉讼请求难等问题。对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配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形,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导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街道等单位协作配合,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条第三十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5016540
指导案例第125号: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确认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要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的,检察机关可以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支持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为其办理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帮助。
【指导意义】
(一)劳动者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为其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帮助。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得劳动者难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依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先行协调政府责任部门履职尽责。经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存在客观障碍的,检察机关可依劳动者申请支持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办理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二)协助劳动者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因无法独立、充分地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劳动者在诉讼中可能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可依申请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劳动者补充相关证据。一是协助收集被告身份的完整信息,比如用人单位变更材料、改制文件等。二是协助收集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相关的起诉必备证据。比如,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表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实现诉权平等,而非代替劳动者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条、第五条【法宝引证码】CLI.C.405017473
指导案例第126号: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反家庭暴力 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实意愿
【要旨】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力。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
【指导意义】
(一)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检察机关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二)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C.405018851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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